为进一步加强我站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站当前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成立由纪检委员、申请科室、质管科、财务科、采购人为成员的验收小组,其中申请科室为验收小组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当中标或成交金额5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验测试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不属于质量、技术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验收应在中标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负责人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大型、复杂或技术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适当延长验收时间。
(二)中标或成交金额5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验测试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
(三)验收应以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明细表、投标相应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验收小组成员应到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等;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和出具分段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所有验收情况应在验收报告中进行详细记录和如实反映,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果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并签字。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验收结果。验收报告书一式三份,采购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委托代理机构各一份。
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详细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或代理机构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成员在履约验收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规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换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三)验收过程中察觉缺陷未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私下与供应商协商并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企业名称)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应按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收;并核对中标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不是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不是达到合同约定等。可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