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校新建一批实验室,需采购一批中央台、边台等设备。2019年6月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方式为公开对外招标, 7月28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某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含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为209万元,通过验收核减40余万元。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将货物送到校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且正常使用后,方可提出校级验收申请。10月22日,使用单位第一次提出验收申请,经国资处工作人员现场实地查看后,发现不符合验收条件,要求使用单位按照验收标准重新准备。12月10日,使用单位第二次提出验收申请,国资处工作人员赴现场验收发现,设备部分品目零乱,多数与清单仍不相符;工程部分没有详细清单,且无过程审计,不符合验收条件。国资处向使用单位和供应商提供详细清单,并要求对照合同清单进行验收准备。
使用单位两次申请验收,均因为供货情况与合同存在部分不一致,被要求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学校接到举报,称所供实验室吊顶里面的中央空调为假冒贴牌,经查验情况属实,责令其整改,但仍有其它品目存在长时间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为了推进该项目执行,学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在邀请第三方公司咨询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原因分析:1、该项目购置前期调研、论证不够充分,在货物类采购清单中,包含部分工程安装项目,且投标时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导致后期验收困难。货物类采用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类须有过程监督。该项目中包含部分工程安装,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且无过程审计,给验收工作带来问题。如施工的电气设备和给排水工程没有工程量清单,无法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响应函核对;我校委托第三方对电气设备和给排水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初步核算,发现明显少于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金额也明显过高。
2、设备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合同清单及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执行,只能从外观、数量和反映出来的功能上加以评判,核对品牌型号,但是难以辨别假冒贴牌仪器设施。现行的货物类验收,采用项目竣工验收,使用单位忽视了一些特殊设备隐藏部位的材质或配件监管。如实验台、试剂柜以及隐藏在墙体内的中央空调、线路、控制器、网络接口等。中标人存在不诚信行为,以次充好、降低质量,提供假冒贴牌仪器设施。如根据采购合同和投标文件,应当提供实验室立式恒温器,但实际提供的是空调,且品牌与合同不符;应当提供某品牌的65寸实验室智能会议平台电视,无品牌合格证书、说明书等,实际提供的是三无产品等。
解决方法:1、加强仪器设施前期购置的调研、论证,科学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发展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2、明确验收条款,规范合同内容。使用单位理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的货物类项目,能够准确的通过设置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招标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合同的审查,规范合同内容,为验收工作提供依据。
3、严格监管隐蔽项目。对于隐蔽项目的监管,最重要的是选择正真适合的验收时机,加强阶段性验收。注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留证,如藏匿在墙体内的线路、控制器等,施工前要对凿墙的位置做确定,并拍照留存;安装好及恢复墙体原貌之后,要分别进行拍照留证,以免影响后续维修及改造。加强阶段性验收的管理,如安装在仪器设施内部的核心部件、家具制作等,竣工后很难再通过拆解的方式验收,需安排专人在安装过程中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以便察觉缺陷及时处理。
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使用单位理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做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技术复杂的项目也能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助力履约验收工作,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
5、建立供应商诚信考核机制,严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采购人可通过回访反馈机制,适时掌握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的情况表现,将其纳入供应商诚信考核范围,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于履约过程汇总存在质量不过关、违反合同约定、售后服务差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情节很严重的可将其纳入采购的“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投标。对重诚信、守信誉、服务好的供应商要给予相应的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特别强调履约验收并作出明确规定。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第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立即处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违约责任。
《财政部关于逐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号)精确指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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